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奠定台灣AI治理與產業發展基石 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三讀通過 

   

立法院12月23日三讀通過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,為我國首部以人工智慧為核心的基本法制,全文共20條,明確揭示國家推動人工智慧研發、應用與治理的整體原則與制度架構。該法以「以人為本」為核心精神,兼顧創新發展與風險管理,旨在促進人工智慧產業成長的同時,保障人民基本權利、落實數位平權,並建構安全、可信任的人工智慧應用環境。

人工智慧技術近年快速演進,已廣泛滲透至產業生產、公共治理與日常生活場景。面對技術帶來的創新機會與潛在風險,行政院自113年起著手推動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的規劃與立法工作,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啟動法案研議,並多次邀集產、官、學界專家進行意見徵詢與專家會議,凝聚社會共識。行政院亦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,就法條內容進行討論,並於113年7月15日完成草案預告。

114年起,法案推動工作由數位發展部接手,除延續立法作業外,也同步研議「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」,作為未來分級管理與監理的重要基礎。立法院方面,多位立法委員自114年4月起陸續召開公聽會與審查會議,針對人工智慧定義、主管機關設計、風險治理與人權保障等議題進行討論。經過黨團協商與條文修訂後,法案最終於12月23日完成三讀。

依三讀通過條文,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國科會,地方主管機關則為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;涉及各產業或領域之人工智慧應用,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。行政院並將設立「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」,由行政院長召集專家學者、相關部會首長、產業代表及地方政府首長,共同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,協調與督導全國AI政策,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國科會負責幕僚作業。

在制度設計上,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首先明確界定人工智慧的法律定義,指出AI係指具備自主運作能力的系統,透過感測、輸入資料,並經由機器學習與演算法運作,得以為明確或隱含目標產出預測、建議、內容或決策,並對實體或虛擬環境產生影響。此一定義為後續風險分類與管理提供法律基礎。

法案同時確立我國推動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的七大基本原則,包括「遵循永續發展與福祉」、「人類自主」、「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」、「資安與安全」、「透明與可解釋」、「公平與不歧視」及「問責」。條文強調,政府在推動AI政策與應用時,應兼顧社會公益、環境永續與數位平權,並透過教育與培訓降低數位落差,避免新技術加劇社會不平等。

在人權與風險防範方面,基本法明定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應用侵害人民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,或破壞社會秩序、國家安全與生態環境,並防止偏差、歧視、資訊誤導、造假及不實廣告等情形。條文亦要求保障勞動者權益,針對AI發展可能造成的技能落差,應提升勞動參與與就業輔導,並在發生失業風險時提供轉職與再培訓支持。

針對兒童與青少年保護,法案規定,AI產品或系統如經認定為高風險,應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,並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。個人資料保護方面,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會商個資保護主管機關,避免不必要的個資蒐集與利用,推動隱私保護預設與設計機制,確保當事人權益。

在產業與創新政策上,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要求政府在財政能力範圍內寬列AI相關預算,積極推動研發、應用與基礎建設,並透過補助、投資、獎勵、租稅與金融優惠等措施,打造友善的AI創新生態系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可建立人工智慧創新實驗環境,協助新技術與新服務在可控條件下落地。

此外,法案明確賦予數位發展部在實務治理上的關鍵角色,負責訂定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,並提供評估與驗證工具,協助各主管機關辨識高風險應用,推動資料治理與國際接軌。政府亦須推動資料開放、共享與再利用,提升訓練資料品質與多元性,確保AI系統能反映我國文化價值並維護智慧財產權。

國科會表示,將在尊重立法結果的基礎上,與數發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力合作,推動人工智慧產業與治理制度的全面落實。行政院則強調,未來將透過跨部會協調機制,引導臺灣由既有的半導體優勢,進一步邁向軟硬整合與高附加價值的人工智慧應用,朝向「人工智慧之島」的政策目標前進。

 

 

MakerPRO編輯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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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uthor: MakerPRO編輯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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